一、为加强社会保险登记管理,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工作,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以及《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二、社会保险登记包括参加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三、社会保险登记严格按照《登记办法》,指定专人负责即时处理,并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符合登记的予以登记,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
四、已登记单位应当每年第一季度的每月5日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
五、社保经办机构应当在受到缴费单位申报表和有关资料之日起,即时审核,不能即时审核时,2日内审核完毕。
六、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核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经办机构根据有关规定预先核定。
七、经办机构业务人员对所要申报登记业务,不得弄虚作假,违规操作,否则将按违规严肃处理。造成严重后果和严重经济损失的,提交上级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