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享受地市级待遇人员,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实支实报办法。
二、此类人员患病需到定点医院诊疗。定点医院由本人在劳动保障局确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所。
三、到定点医院看病需持“中心”发放的“晋城市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用完后换新,门诊免收挂号费。
四、如需住院,本人不支付也不垫付应报销的诊疗费用,医院按离休干部程序向中心申报、结算。需个人自付部分,如:超标床位费、护理费、自费药、输血、特殊检查、安装人工器官等。由医院与本人直接结算。
五、到定点药店购药,只限制在定点医院无此种药品,确需到院外购买的。报销定点药店的药费单,必须附主治医生处方笺。
六、门诊治疗和定点药店的药费报销和离休人员一样,每年报销一次,定为12月1日——25日。
七、如到定点医院以外的省内医院诊治,必须到市公费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如到省外(不包括直辖市、沿海发达城市)诊治,由社保科审批;如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以及沿海发达城市诊治,由局长审批。
八、本办法从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起执行。本办法以前发生费用酌情处理。咨询电话:20288322036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