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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行政事业单位享受地市级医疗待遇人员暂行管理办法

2008/05/12 1.2w 阅读 452 点赞

一、享受地市级待遇人员,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实行实支实报办法。

二、此类人员患病需到定点医院诊疗。定点医院由本人在劳动保障局确定的定点医院范围内选择一所。

三、到定点医院看病需持“中心”发放的“晋城市职工医疗保险病历处方本”用完后换新,门诊免收挂号费。

四、如需住院,本人不支付也不垫付应报销的诊疗费用,医院按离休干部程序向中心申报、结算。需个人自付部分,如:超标床位费、护理费、自费药、输血、特殊检查、安装人工器官等。由医院与本人直接结算。

五、到定点药店购药,只限制在定点医院无此种药品,确需到院外购买的。报销定点药店的药费单,必须附主治医生处方笺。

六、门诊治疗和定点药店的药费报销和离休人员一样,每年报销一次,定为12月1日——25日。

七、如到定点医院以外的省内医院诊治,必须到市公费医疗统筹基金管理中心审批;如到省外(不包括直辖市、沿海发达城市)诊治,由社保科审批;如到北京、天津、上海、广州以及沿海发达城市诊治,由局长审批。

八、本办法从二OO三年九月十二日起执行。本办法以前发生费用酌情处理。咨询电话:20288322036919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