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
政策政策法规

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补缴办法

2008/05/12 1.5w 阅读 250 点赞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职工在机关事业单位与企业间流动养老保险关系接续、转移手续,规范养老保险费补缴办法,根据晋市劳社保字〔2005〕27号文,制定本办法。
一、、补缴养老保险费条件:是按1996年1月1日后已申报登记参加养老保险的单位职工,因各种原因中断养老保险关系,经本人自愿申报,单位同意,社保经办机构核定批准补缴的人员。
二、职工由事业单位流动到企业前欠交养老保险费,应补齐后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补缴标准应按事业单位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三、职工由企业流动到事业单位前,欠交养老保险费,按所在企业缴费基数补缴养老保险费后,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手续。
四、养老保险费补缴从单位用工之月做起,95年12月31日前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期间视同缴费年限,合同制工人从招工录用之日起缴纳。
五、补缴标准:1、在企业工作期间,应以实发工资基数为补缴标准,但不得低于省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当不能确定工资基数时,按不低于全省城镇在岗职工月社平工资标准的60%予以补缴。缴费比例执行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的28%(即单位缴纳工资总额20%,个人缴纳8%)。2、在事业单位工作期间,应按档案工资为补缴标准,没有档案工资手续的,按不低于全省事业单位职工月社平工资额的60%予以补缴,缴费比例执行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缴费比例26%。(即单位缴纳工资总额的23%,个人缴纳3%)。
六、新参保单位职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缴费不满15年的,不得为享受养老金待遇,向前或顺后延长补缴养老保险费。
七、社保经办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本规定,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否则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并严肃查处。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