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保险金申领告知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及山西省《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规定,凡来我中心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的单位和个人,请提供以下资料,我们将在十个工作日内对申领资格确认完毕。
一、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在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
起七日内将《失业人员申报表》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并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参加失业保险及缴费情况证明等有关材料;
二、失业人员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六十日内持终止或者
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到受理其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
三、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提供失业人员档案;
四、失业人员提供身份证及户口本复印件三份;
五、失业人员提供近期免冠照片(一寸)七张;
六、失业人员提供求职证明;
七、失业人员提供学历证书及其职业资格证书;
八、失业人员填写《失业保险金申领登记表》。
失业保险金标准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晋政办发[2007]128号),从2007年10月1日起全省城镇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在现行标准基础上依此调整为每人每月一类430元,二类400元,三类370元,四类340元。医疗补助金按本人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10%按月发放。我市目前执行的标准为:市直、城区、泽州县每人每月473元,其中:失业保险金430元,医疗补助金43元;高平市每人每月440元,其中:失业保险金400元,医疗补助金40元;阳城县、陵川县、沁水县每人每月407元,其中:失业保险金370元,医疗补助金37元;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领取标准为:根据其工作年限,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标准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但不包括医疗补助金。
失业保险金期限 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失业人员管理工作操作规程》(晋劳社失[2003]9号),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以失业人员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确定。(1)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一年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2)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3)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4)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5)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五年不满六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四个月。(6)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时间满六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五个月。以后每满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增加一个月,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失业保险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晋政办发[2004]86号):(1)夫妻双方均为失业人员、无法维持生活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在同时失业期间各增发本人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女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并符合国家计划生育规定的,增发3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连续工作满1年,且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其工作年限,对其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连续工作满1年的,发给本人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连续工作每增加1年,增加1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12个月。生活补助费标准按所在地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根据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晋劳社厅函[2007]031号《关于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发放标准有关问题的函》,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发放丧葬补助金仍为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由1000元调整为3000元,此标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一)重新就业的;
(二)应征服兵役的;
(三)移居境外的;
(四)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五)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
(七)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