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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仲裁审理依据

2016/12/25 1.7w 阅读 352 点赞


    于某等人是某物流公司的危货车司机,他们分别与公司签订有为期三年或五年的书面劳动合同。2013年10月至2014年初,双方在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发生纠纷,为此,于某等人在劳动合同未到期的情况下分别于2014年1月底向该物流公司口头提出辞职申请,但未按程序办理离职手续,之后离开公司未再上班。该物流公司对于某等人1月份的工资未予支付。2014年2月13日,该物流公司根据起公司规章制度下发了对于某等人旷工处理的通报,作出记大过、每人扣薪5000元的处罚决定。于某等不服,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该物流公司支付其2014年1月工资。

    本案中,于某等申请人未履行提前三十日的书面告知义务,又不符合劳动者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其行为显然违反双方约定,也违反法律规定,对于这种行为用人单位根据单位的规章制度对员工进行相应的处罚是有法可依的。且该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由用人单位依法制定,内容符合劳动法及有关法律规定。二是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的民事程序通过。三是明确告知了劳动者。仲裁委认为该单位的规章制度依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等规定,该物流公司的规章制度可以作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仲裁委据此作出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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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政策法规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