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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城县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政策调整

2017/07/11 9.0k 阅读 127 点赞

    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内部制衡和外部制约机制,阳城县人社局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停止执行。同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也作出调整,即从2017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停止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我
苏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