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完善内部制衡和外部制约机制,阳城县人社局按照省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的通知》要求,对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进行了调整。
《通知》要求,从2017年1月1日起,全县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将调整为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养老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通知》(晋人社厅发[2012]57号)停止执行。同时,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政策也作出调整,即从2017年10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养老保险费的规定停止执行,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不得以事后追补缴费的方式增加缴费年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