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晋城市
微信公众微信公众号

晋城医保!重要提醒!

2025/11/21 9.0k 阅读 306 点赞

近期,医保部门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个别人员存在冒用死亡参保人员医保凭证就医、购药的行为。此类行为不仅严重扰乱医疗保障管理秩序,更直接侵蚀全体参保人的共同权益,涉嫌违法违规,甚至构成欺诈骗保犯罪。

在此

市医疗保障局郑重提醒广大市民

参保人员去世后

其医疗保障凭证即失效

任何人不得继续使用



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凭证

属于明确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及《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四十一条等规定:

参保人死亡后,其医保关系自动终止;

亲属或参保单位应及时向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注销,并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手续;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冒用、盗用死亡参保人员的医保凭证进行挂号、诊疗、购药等行为。

一旦查实,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违规后果有多严重?



对冒用他人(含死亡参保人员)医保凭证的行为,医保部门将采取以下措施:

 责令退回全部违规使用的医保基金;

 暂停当事人医疗费用联网结算3至12个月;

 对构成骗取医保基金的,处以 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请注意:及时办理身后医保手续



参保人员去世后,其亲属或参保单位相关责任人员应及时向户籍所在地或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报死亡信息,主动申请注销其医疗保障凭证,并按规定办理个人账户余额继承等手续。

这既是法律义务,也是对逝者的尊重,更是对医保基金安全的守护。


全民监督,共护“救命钱”



市医保局呼吁每一位市民:

 不出借、不冒用他人医保凭证;

 不协助、不纵容任何骗保行为;

 发现冒用死亡人员医保卡等可疑情况,请立即举报!

 举报方式:

晋城市医疗保障局举报电话:2199421

举报邮箱:jcsybjjdk@163.com



来源:晋城医保

免责声明: 本文信息仅供参考,具体政策以官方最新发布为准。如有疑问,请拨打相关部门咨询电话或前往官方网站查询。

评论 (2)

苏州市民2026-03-18 15:30

非常实用的信息,感谢分享!

科技爱好者2026-03-18 14:20

这篇文章写得很详细,有帮助!